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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管理辦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創建:2023年03月16日 09:38,撰稿:李暢,編輯:趙陽陽,點擊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管理辦法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后稱“基地”是在重慶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的總體指導下,由傳媒學院(新媒體學院)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推進和管理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創新創業發展需求,申請入駐基地的重慶師范大學學生創業團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駐基地的基本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申請入駐的團隊負責人原則上為傳媒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,鼓勵團隊面向全校吸收成員,團隊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,支持跨專業跨年級組建團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獲得各創業大賽獎勵,成功申請市級及以上創業項目,有一定的經濟效益者優先考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積極投入經營活動,參加各類創新創業培訓和賽事活動,配合基地的常規服務和管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入駐程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入駐基地的程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報備:團隊負責人填寫《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入駐申請表》,提交《商業(創業)計劃書》及其他所需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審查:由傳媒學院(新媒體學院)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召集創業導師對申請團隊進行評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入駐:經審查批準,明確雙方條例,團隊與基地簽訂《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入駐協議》即可入駐,入駐周期為一年。到期后,通過考核可簽合同續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考核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進入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的創客、團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應當自覺遵守重慶師范大學的各項管理規定,自覺配合基地各項工作,共同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考核機制 對入駐的創新創業團隊學生或教師實行同等管理??己酥芷跒?/span>1年,考核對象為項目團隊,考核任務是完成以下1種及其以上的成果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孵化成型,并進行工商企業登記注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獲得市級及其以上的專業、創新創業獎項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獲得生源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;孵化成型,并進行工商企業登記注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團隊(項目)的新項目、新技術推廣應用與傳播,獲得了一定的社會、文化、經濟效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以團隊(項目)成員作為項目負責人,成功申請市級及以上的縱向科研項目1項及以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退出機制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退出機制 對入駐新媒體創新創業基地的創客、團隊實行考評制度,對成績突出的創客或團隊實行表揚和獎勵,對考評不達標的項目予以幫扶指導,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創客、團隊予以退出基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自動申請退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自身原因,團隊負責人需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請,創服中心審核,終止協議,辦理相關手續,方可退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實踐期滿退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隊在入駐時間內,已經比較成熟的,應主動提出退出申請,并及時處理好有關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勒令退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基地可終止入駐協議,要求其退出基地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長期停業或消極經營,場地使用率較低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拒不參加基地組織的創新創業培訓和賽事活動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不按要求匯報發展材料,不配合發展監督檢查者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惡意破壞、轉移基地公共物資,缺乏公物、衛生環境管理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從2016年4月開始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由傳媒學院(新媒體學院)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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